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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实施措施》

2024-03-12 09:36:01 来源:阿拉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根据省领导批示要求,省安委办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实施措施》(以下简称《实施措施》)。

《实施措施》结合山西省矿山实际,围绕制约当前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作出针对性部署,将国家8条硬措施细化为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重拳出击“打非治违”、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严格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持续提升“督政”质量和效果、严格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迅速有力抓好落实等9个方面的80条具体实施措施,并进行任务分工,逐条明确了责任单位。

《实施措施》针对制约山西省当前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停产整顿、矿长记分、通报约谈、公开曝光、追责问责、撤职免职、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手段,严厉打击矿山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矿山企业隐蔽工作面的,在矿长记12分离岗的基础上,分管副矿长就地免职,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紧盯具备生产条件的长停矿山,严防明停暗开、昼停夜开;发现矿山无证生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实施措施》强调,要聚焦瓦斯、冲击地压、水、火等重大灾害治理,规范和加强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运输提升、密闭启封、石门揭煤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特别是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矿必须责令停止作业进行全方位评估。对矿山企业灾害治理过程中存在假钻孔、假数据、假验收等“假达标”行为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中介服务机构出借、挂靠资质,蓄意出具虚假、重大失实报告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全省坚决予以清退,并公开曝光;对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控系统等生产厂家“留后门”提供造假条件的,一律实施联合惩戒,凡因造假酿成严重后果和现实危险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措施》提出,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在行管、监管、监察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公安、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弄虚作假的,综合采取暂扣、吊销证照、停限电、停供火工品等强制措施,形成最大工作合力。

《实施措施》要求,各矿山企业要逐条对照《硬措施》和本实施措施,开展全面自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两办《意见》《硬措施》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硬措施》和本实施措施要求的工作内容,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不符合《硬措施》要求的,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