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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广西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落地啦!

2022-06-15 09:10:32 来源:广西税务

为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部署,广西制定了本地落地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9号),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相关内容。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一)缓缴范围。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以下简称“5个特困行业”)继续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
2.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到以下17个困难行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二)缓缴期限。
1.5个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调整为2022年4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
2.缓缴扩围的17个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在此期间,参保单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费款。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一)缓缴范围。

全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二)缓缴期限。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在此期间,参保单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费款。


三、缓缴适用条件

5个特困行业企业缓缴适用条件不变。

17个困难行业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符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等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含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县(市、区);出现疫情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管控区域或发布“停工停产”、“足不出户”等政策的县(市、区);8个边境县(市、区)。

注:

(1)出现中高风险地区:钦州市、防城港市、百色市。

(2)8个边境县(市、区)为: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市、靖西市、那坡县、宁明县、大新县、龙州县、凭祥市。

(3)出现疫情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管控区域或发布“停工停产”、“足不出户”等政策的县(市、区)由各地确定,具体以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答复为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

(1)申请缓缴月之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

(2)申请缓缴月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

(3)2022年1月至申请缓缴上月累计亏损。

亏损按照企业财务报表确认。

17个困难行业企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需符合条件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需同时符合条件1、2。

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2020年实施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划分的结果执行。


四、办理流程

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对于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缓缴条件的书面承诺,并留存相关财务报表备查。